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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安保: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更正公告)  

2019-02-01 03:08:29 发布机构:金盾安保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8-022 证券代码:870010 证券简称:金盾安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山东金盾安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披露了《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因转让方韩雅新与收购人驰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理解不深入、不透彻,经转让方韩雅新与收购人驰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审核确认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无异议,并提供记载有签署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股份转让协议》,现将《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 “二、本次收购的内容”之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 2018年12月20日,收购人驰嘉咨询与转让方韩雅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公告编号:2018-022 更正后: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 2018年12月21日,收购人驰嘉咨询与转让方韩雅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更正前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收购人的批准与授权 2018年12月18日,收购人召开合伙人会议,批准驰嘉咨询对韩雅新持有的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40%的股份进行收购。2018年12月20日,收购人驰嘉咨询与转让方韩雅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二)转让方的批准与授权 股份转让方韩雅新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股份转让是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转让真实有效。 2018年12月20日,转让方韩雅新与收购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韩雅新之配偶出具声明,她知悉并同意该《股份转让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更正后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收购人的批准与授权 2018年12月20日,收购人召开合伙人会议,批准驰嘉咨询对韩雅新持有的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40%的股份进行收购。2018年12月21日,收购人驰嘉咨询与转让方韩雅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二)转让方的批准与授权 股份转让方韩雅新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股份转让是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转让真实有效。 2018年12月21日,转让方韩雅新与收购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 公告编号:2018-022 日,韩雅新之配偶出具声明,她知悉并同意该《股份转让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三、更正前 “九、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三)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后,收购人和转让方持有的金盾安保股份结构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收购前 收购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驰嘉(天津)企业管理 ― ― 357万股 71.40% 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 韩雅新 357万股 71.40% ― ― 本次收购完成后,金盾安保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驰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 357万股 71.40% 企业(有限合伙) 2 王苓祥 65万股 13.00% 3 高同勇 65万股 13.00% 4 张树霞 13万股 2.60% ” 更正后 “九、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三)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收购前后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告编号:2018-022 收购前 收购后 股东名称 名下持有股 拥有表决权 表决权比例 名下持有 拥有表决权 表决权比例 份(股) 股份(股) (%) 股份(股)股份(股) (%) 驰嘉咨询 0 0 0.00 3,570,000 3,570,000 71.40 韩雅新 3,570,000 3,570,000 71.40 0 0 0.00 其他股东 1,430,000 1,430,000 28.60 1,430,000 1,430,000 28.60 小计 5,000,000 5,000,000 100.00 5,000,000 5,000,000 100.00 ”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嘉(天津)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驰 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敬请投资 者查询。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变,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山东金盾安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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