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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马: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9-02-01 04:50:59 发布机构:天马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2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年6月,原告朱丹丹就其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朱丹丹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6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1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原告朱丹丹于2018年6月20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的银行存款49,6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披露的 (公告编号:2018-132)。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之一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系被他人伪造,并已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诸暨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还原告朱丹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被告之一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诸暨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侦查。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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