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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2-16 08:53:30 发布机构:金城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9-017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19年2月15日14:30 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气象科技园2号楼5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监事会 主持人: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敬蕊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924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45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3046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9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7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16%。 3.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朱家辉先生、王正军先生、袁申鹤先生、吴浪先生、张亮先生、宋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 (1)与会股东认为:朱家辉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506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57%。 表决结果:当选 (2)与会股东认为:王正军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506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57%。 表决结果:当选 (3)与会股东认为:袁申鹤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506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6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017%。 表决结果:当选 (4)与会股东认为:吴浪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506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57%。 表决结果:当选 (5)与会股东认为:张亮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506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57%。 表决结果:当选 (6)与会股东认为:宋欣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506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57%。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骆公志先生、邓德强先生、张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1)与会股东认为:骆公志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25122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844%。 表决结果:当选 (2)与会股东认为:邓德强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25122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844%。 表决结果:当选 (3)与会股东认为:张杰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753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8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844%。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郭昕 3、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贵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监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2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推举了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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