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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马: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2019)黑02民初21号案件《起诉状》的公告  

2019-03-01 18:23:31 发布机构:天马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2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2019)黑02民初21号案件《起诉状》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重数控”)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相关情况说明 2018年3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于2018年3月5日与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拟将其持有的齐齐哈尔齐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按合作协议书约定转让给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就其与齐重数控关于上述合同纠纷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被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告双方经协商确定, 被告履行完成本协议约定义务,原告取得齐齐哈尔齐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获得项目地块(A-04、A-05地块)的全部权益且无其他义务负担,应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即包干费总额为人民币105,000万元。按照协议书约定,原告已于2018年3月21日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万元整,但是被告收到定金后一直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至今未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致使《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完全给付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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