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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控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2019-03-04 18:05:57 发布机构:ST华盛控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16 证券代码:430686 证券简称:华盛控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盛义良、董秀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文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李江、钱文鑫、黄景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上海璞心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1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的公告《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解散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提出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皖11民初1号),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盛义良、董秀华撤回起诉。 公告编号:2019-016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事项,可能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事项暂时消除了此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影响。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11民初1号) 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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