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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  

2019-03-15 16:11:37 发布机构:架桥资本 我要纠错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架桥资本”)于2015年6月3日聘请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本公司”、“主办券商”)担任主办券商,并于2015年9月29日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自架桥资本挂牌至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督导协议条款,为架桥资本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协助公司管理层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并督导公司及时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对架桥资本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持续督导期内,架桥资本积极配合持续督导工作,认真落实主办券商整改意见。架桥资本不断完善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架桥资本已按照约定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不存在拖欠持续督导费的情况。 根据架桥资本发展的需要并考虑到持续督导的便捷和效率,经本公司与架桥资本协商一致,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已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 的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架桥资本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前述解除协议自此函出具之日生效。自2019年3月14日起,红塔证券不再担任架桥资本的主办券商,不再承担对架桥资本的持续督导职责。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之盖章页)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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