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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百年:涉及诉讼公告  

2019-03-18 18:05:44 发布机构:好百年 我要纠错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19年3月1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马文钦、马锦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文瑜、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庞德、杨朋霖、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兰娥(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马文钦、马锦惠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 (2018)粤0304民初1806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马文钦、马锦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马文钦、马锦惠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须对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称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马文钦、马锦惠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07年8月17日,马文钦投资10万元注册成立华富公司,根据深圳同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同鑫验字【2007】337号验资报告及银行流水,马文钦已完成出资。2011年3月7日,华富公司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00万元,根据深圳税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税博验字【2011】6号验资报告及银行流水,马文钦已将增资款90万元存入公司验资专户。2014年1月3日,华富公司增资3000万,根据2013年12月30日华富公司、马文钦、马锦惠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可知,其二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并由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证明马文钦出资300万元,马锦惠出资2700万元。 2、两上诉人完成出资后,已对外转让了华富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价格合理。2011年3月22日马文钦将其持有的华富公司100%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郑光涛,马文钦、马锦惠在2013年3月5日以合计100万元的价格分别从郑光涛处受让10%、90%的股权,其后因华富公司资产状况不佳,马文钦于2014年4月18日将持有的华富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英智驰科技有限公司,马锦惠于2015年10月16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兰娥,股权转让前马文钦、马锦惠均已全面完成出资义务,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系依据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而定,与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并无必然联系。 二、华富公司90万元增资转入基本户后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增资款2190万元用于理财投资,均合法且符合公司经营用途和盈利目的,一审法院在两上诉人充分说明并请求法院调取华富公司相关流水的情况下,未调取该重要证据,导 1、公司增资至100万元后,尾号9946的农行中山花园支行账户是用于验资的专用账户,2011年3月9日银行流水显示注册验资户销户,该90万元即转入华富公司尾号7411的基本账户,后该增资款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2、公司增资至3100万元后,2013年12月30日华富公司向深圳市深金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金浩公司”)转账合计2190万元,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用于理财投资,符合公司的营利目的。根据华富公司与深圳市雅飞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飞利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华富公司委托雅飞利公司理财,雅飞利公司委托深金浩公司收款,后由于投资对象出现问题致使款项未能按时兑付,华富公司现仍积极追讨投资款。 三、马文钦于2014年转让了其持有的华富创新公司10%股权,马锦惠亦于2015年转让了华富公司股权,且均在工商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二人不再是华富公司股东。华富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华富公司最为清楚,相关材料也保存在华富公司内部,两上诉人无法也无权调取该证据材料。本案与华富公司有重大关系,华富公司作为投资理财主体直接委托案外人对涉案款项进行投资,华富公司及其保存的该部分材料对查清本案事实有重大影响,因此,华富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一审庭审中两上诉人多次向法院申请追加华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庭未予理会,有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且法庭未依职权发函调取华富公司相关流水,直接认定好百年公司提交的不完整证据,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四、马锦惠除增资款外,在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另向华富公司转账2650万元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及日常经营,马锦惠主客观均不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性,事实上已完成了保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股东义务。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进展情况: 二审已判决,已生效。 2019年3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803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80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8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追加被上诉人马文钦、马锦惠为(2016)粤0304执99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马文钦为3000000元,马锦惠为18900000元)承担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接受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次判决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基本维持原判,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803号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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