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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模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08 17:26:09 发布机构:横河模具 我要纠错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4月1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7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29日(星期一)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大道588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2,462,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2,461,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的议案》 关于本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胡志军先生、黄秀珠女士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金暨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昊、林超(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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