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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点评:强制退市监管再升级"

2018-03-06 00:00:00 发布机构:平安证券 我要纠错

退市制度不完善是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上市公司质量堪忧,却 无法淘汰,引发劣币驱逐良币,这一方面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催生“炒壳”乱 象,损害投资者利益。2014年11月发布实施的《退市意见》,已初步形成包括主动退 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制度安排,并针对博元投资、欣泰电气等上市 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强有力的退市监管。此次证监会再次修改《退市意见》,主要从 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加强证券交易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加大因财务状况不良 退市的执行力度三方面,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激发市场活力。

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2014年《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 重新上市的规定。此次修改删除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具体情形的表述,而是概括为“构 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我们认为,新的表述一是以 较为宽泛的表述兜底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情形,范围较原来更广;二是不再允许 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出现,足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和强 硬态度。

加强证券交易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的决策主体责任是本次修改的重点,且在去年11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已有迹 可循。《管理办法》要求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 的条件和程序,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市。本次修改将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完 全下放交易所,由交易所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并制定相应规 则。我们认为,此次修改与《管理办法》互相呼应,有利于发挥交易所贴近上市公司的 天然优势,提升上市公司监管质量和效率。

加大因财务状况不良退市的执行力度。在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同时,证监会还 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 业的退市执行力度。虽然修改意见中并未列明具体措施,但我们认为,这将有助于促进 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助力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

本次修改还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 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退市制度完善自去年以来始终是市场关注热点,此次《退市意见》修改可谓是给资本市 场改革注入了一剂强心针。退市的制度化、常态化,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 场秩序;也有助于抑制“炒壳”投机心态,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这与增强金 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主基调也是 一脉相承的。我们预计退市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股票市 场环境有望更加规范,吸引更多的资金入市,回归价值投资主线。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超出预期,改革进展慢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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