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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二)处理原则;(三)处理步骤。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无疑符合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一个条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但是对于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从形式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不应定性为会计政策变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实际上是为新的交易或事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

2、从实质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这种状况并不受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影响。当投资企业增持股份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说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至少已具有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力不但施加于被投资单位的未来,也溯及被投资单位的过去。如果不对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期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追溯调整,势必造成投资企业前后期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从而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因此,根据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二个条件,为了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投资企业应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财政部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修订,不论何种原因,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二)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2、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然后以追加投资款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加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

3、追加投资以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对于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剩余摊销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三)处理步骤

1、计算累积影响数。

这一步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考生应按下述顺序依次确定出相应金额,注意计算过程中上下存在因果关系,一步错会导致几步错,需格外小心。

(1)初次投资成本=买价+相关税费-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如被投资方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应在初次投资成本中扣除。

(2)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

初次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等,而影响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中“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应作相应调整。

(3)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1)—(2)

如是正数,属于借方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如是负数,属于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3)÷全部摊销期限×追溯期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5)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3)—(4)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6)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7)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准备=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原持股比例

(8)累积影响数=(6)—(4)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会计科目的金额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对应: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5)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

上述分录是建立在“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即借方差额)的基础上,如果为负数(即贷方差额),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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