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推定效力、对抗效力、免责效力和相对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
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
2、对抗效力
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相对效力
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内部,无需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文件,仅对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东名册有记载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者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
股东名册需要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吗?
股东名册是需要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的,往后,如果股东名册有所变更的,还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是股东向公司行使股权的依据,该登记应属于设权性登记,表明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同和接纳,如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股权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向公司行使权利。
公司法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并非仅以是否出资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及工商登记资料加以判断。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不能推定公司知晓或者应知股权转让的事实。
我国《公司法》虽未直接规定不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后果,但可以从中看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后如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受让人应为取得股东资格,不得以转让对抗公司,对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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