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以下三点:一是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二是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三是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以下三点:一是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二是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三是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消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消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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