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毅达持有公司股份6,928,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黄山毅达持有公司股份3,989,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二者作为由同一企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17,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毅达和黄山毅达合计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总数为4,8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股东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毅达”)和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黄山毅达”)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分别持有公司股份6,928,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和3,989,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的芜湖毅达和黄山毅达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即2,128,571股),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芜湖毅达、黄山毅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17,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6%。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毅达持有公司股份6,928,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黄山毅达持有公司股份3,989,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二者作为由同一企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17,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毅达和黄山毅达合计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总数为4,8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业务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2,128,571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4、减持期间: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进行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如下:
1、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公司股东芜湖毅达承诺: 1、本机构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30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于2019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62.8524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黄山毅达承诺: 1、本机构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157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于2019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241.9016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芜湖毅达、黄山毅达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有意减持最多100%不存在转让限制的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一致。
截至目前,芜湖毅达和黄山毅达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芜湖毅达和黄山毅达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芜湖毅达和黄山毅达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芜湖毅达和黄山毅达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
反馈意见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14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06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号)。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落实和核查,并按照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相关内容详见《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开健先生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认购对象之一,就特定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事宜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所持鑫铂股份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减持鑫铂股份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的计划。
2、在前述不减持鑫铂股份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若届时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本人亦将严格执行最新政策。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鑫铂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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