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爱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临港工业园A区1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爱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剑良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2、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3、议案名称: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5、议案名称: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6、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8、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存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2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已逐项表决通过各项子议案。
2、议案1至议案1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1至议案1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付雄师、吴任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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