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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已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EMS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于2022年3月8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2020)粤01民初20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已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EMS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前述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2月7日、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上诉受理文书。

二、本次裁定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8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公司在内18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依广州农商银行的申请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 (2020)粤01民初20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解除对新潮公司的超标的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广州农商银行诉请要求华翔公司向其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4920680007.81元,诉请新潮公司承担3582079701元的差额补足义务。新潮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已被法院冻结,执行金额皆为4920680007.81元。虽然广州农商银行在本案中诉讼标的总金额为49亿余元,但诉请新潮公司承担责任的总金额仅为35亿余元。法院按49亿余元对新潮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显属不当。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对新潮公司、中捷资源公司、德奥公司等其他被告的保全范围应限定在广州农商银行对其的诉请范围之内。故新潮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要求将保全范围限定在广州农商银行诉请金额范围以内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保全民事裁定为:冻结被告华翔公司、新潮公司、中捷资源公司、德奥公司等18家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920680007.81 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新潮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以3582079701元为限,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中捷资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以3582079701元为限,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德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以3582079701元为限,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以1213361816元为限,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以771818958元为限,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以7536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包括多个银行账户、多个公司股权及三处不动产)已被广州中院冻结和查封,就广州中院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已向广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被广州中院驳回。前述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保全申请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之四。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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