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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2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满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3月7日减持期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持股5%以上的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开披露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53);2021年9月10日公开披露了《股东关于减持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9),《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0)。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2021年9月7日起半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43,366,2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1,683,11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022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满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3月7日减持期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该股份来源于交易所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协议受让和司法拍卖竞得。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日,另通过大宗交易减持43,366,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公司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3、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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