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县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甘95民特1号,确认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与漳县公司签署的《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破坏生态环境一案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漳县公司需向定西市政府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651.64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县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甘95民特1号,确认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与漳县公司签署的《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破坏生态环境一案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漳县公司需向定西市政府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651.64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介绍
2020年9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公司苟家寨石灰岩矿长期越界开采,2020年11月4日被国家自然资源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初步调查发现,漳县公司在漳县境内长期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虽经环境修复治理但并不到位,2020年12月2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2021年2月2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出公益诉讼公告。
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委托,2021年11月,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院作出《中国建材集团(漳县)祁连山水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认定:漳县公司存在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系漳县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经测算,本项目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4293.06万元,包括中央环保督察前已经完成的恢复费用1080.19万元和正在开展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建设总费用2608.48万元以及补偿性恢复费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04.39万元。
2021年10月,定西市人民政府指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对漳县公司全权行使赔偿权利人权利。2021年11月,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论为:漳县公司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额以补偿性恢复费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04.39万为基数,按乘以5倍方式,最终确定为3021.95万元。
二、赔偿协议情况
2021年12月,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与漳县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磋商,达成赔偿意见:
漳县公司除前期已投入恢复费1080.19万元和正在开展的生态恢复费用2608.48万元外,还需向定西市政府支付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04.39万元、鉴定评估费25.30万元以及惩罚性赔偿3021.95万元,共计人民币3651.64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将影响公司2021年税前利润减少3651.64万元。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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