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泉州华菱等被告支付原告营销分公司人民币28,959,828.11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20,409.00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99,211.00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泉州华菱等被告支付原告营销分公司人民币28,959,828.11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20,409.00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99,211.00元。
(2)营销分公司起诉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嘉鑫”)等买卖合同纠纷:庆阳嘉鑫等被告支付原告营销分公司人民币23,578,027.7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营销分公司及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各负担47,858.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调解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2022年3月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和《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许建中、杨翔、吴丽超、杨远卿、杨捍东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05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泉州华菱尚欠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28,959,828.11元应予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于每月25日前各支付100万元;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于每月25日前各支付160万元;余款2,159,828.11元于2023年7月25日前付清。
2、被告泉州华菱向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申请的返利、补贴等费用,经公司营销分公司核实确认后,可冲抵所欠货款。
3、如被告泉州华菱存在超过一期未能按约付款的情况,则视为本案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泉州华菱尚欠的所有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泉州华菱还应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20,409.00元。
4、被告杨翔、吴丽超、许建中、杨远卿、杨捍东、陈利玲、纪韵琴对泉州华菱上述第1、3项债务担连带担保责任。
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6、案件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4,211.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99,211.00元,由被告泉州华菱、杨翔、吴丽超、许建中、杨远卿、杨捍东、陈利玲、纪韵琴共同负担。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庆阳嘉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22年2月22日,被告庆阳嘉鑫应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23,578,027.70元。此款于2022年2月起至2023年11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欠款1,578,027.70元。
2、被告孙邦勇、陈秀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未按照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因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承担。
4、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5,716.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47,858.00元,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负担47,858.00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调解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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