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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进展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详见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及2022年2月12日披露的《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2-019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详见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及2022年2月12日披露的《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要求,现将公司本期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本期持股计划涉及2名外籍员工,已根据《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提交了《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申请》,并完成外汇事项登记程序。

2、截至本公告日,本期持股计划尚未开始在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期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2-020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2月18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和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的议案》,详见2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以下简称《公告》)。

一、合同履约进展情况

2022年3月11日,依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及授权,公司和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清源”)及其联合体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已完成《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含供货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等附件,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合同正式生效。

现对上述《公告》中存在变化的内容披露如下。

二、启迪清源的联合体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1) 名称: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地:杭州市上城区

(4)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789号401室-15

(5)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

(6)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7)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贵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 实际控制人;俞建午

(9) 合同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宋都锂科于2022年3月9日注册成立,是宋都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10) 宋都锂科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11) 宋都锂科于近期完成注册设立,因此尚无财务报表;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甲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一: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二: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一及乙方二合称为“乙方”)

1、项目内容:由乙方执行甲方5万吨碳酸锂当量盐湖提锂项目的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特许经营及委托运营,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建设技术指导、运营和维护该项目,并通过设备款分期收取、收取盐湖产品处理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的收益,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

2、合作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合作经营期约定15年(包含 3 年的BOT期限(不包含建设时间)和 12 年的委托合作经营期限),即自合同规定的开始合作经营期日开始至满15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3、项目价格及支付:本项目含年产2.5万吨碳酸锂当量吸附段及年产5万吨碳酸锂当量膜工艺段设备(详见供货协议 附件1)设备合同总价格:(人民币)小写:总计16亿元(7.5亿元+8.5亿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亿元整,含13%增值税(在氢氧化锂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友好协商)。

合同设备的全部款项由乙方一进行垫资。乙方一有权有权按照垫付金额计取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每批货物到达上海港仓库并交付甲方指定承运人之日起算该批货物对应垫资款的利息。

合同设备全部垫资款项及相应利息,甲方应在本项目膜工艺段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或2024年3月31日起三年内(含2024年3月31日)孰早分三期偿还完毕:

第一期:于验收后第一年年年底(12月31日)或2024年3月31日(孰早)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以及截至该时点的利息;

第二期:于验收后第二年年底(12月31日)或2025年3月31日(孰早)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以及截至该时点的利息;

第三期:于验收后第三年年底(12月31日)或2026年3月31日(孰早)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以及截至该时点的利息。

4、经营模式

甲方5万吨碳酸锂当量锂盐项目原料液为利用“吸附+膜法”工艺对原卤液进行处理(以下称为“卤水”)提取锂离子,为保证装置连续运行及下游产品质量,精制高锂液装置中配套除硼单元。

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的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包装并运输至指定国内仓库,提供指导安装技术服务、根据本协议特许经营(包含运营和维护),并通过本协议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设备款及收取甲方产品处理费的方式取得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的成本和利润。

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并提交使用说明、使用许可、质保资料等一切应由乙方提交的用于项目正常生产、产品正常销售的资料。特许经营期间,乙方需无偿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甲方有权进出项目车间。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实施委托运营,并按照本协议收取委托运营费。乙方实施委托运营,需确保项目产出不低于特许经营期间的合理产出。

双方约定在合作经营期内乙方享有独家运营权利,以使乙方有权运营和维护该项目并收取产品处理费。乙方的独家经营权在整个合作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并且乙方在合作经营期内有权运营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资产、设备和设施。

5、工期

发货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及2.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的膜段主要设备的发货并交付至甲方指定的上海港仓库;

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至210天内完成1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发货并交付至甲方指定的上海港仓库;

合同签订之日起210天至270天内完成1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2.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的膜段设备的发货并交付至甲方指定的上海港仓库。

甲方海运及项目现场运输周期(上海货仓—项目现场)为【60】个日历天,按批次运输。

安装周期(设备货到项目现场—安装结束)为【60】个日历天。

验收周期(安装结束—性能验收合格)为【60】个日历天。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甲方确认,可对上述工期进行调整,并提前三十(30)日将调整后的工期计划通知乙方。涉及调整乙方设备供货时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4.3条的约定征得乙方同意。

非因乙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发货、安装延期对应的时间顺延,且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6、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下述事项全部满足时,本协议生效。

(a)本协议的签署甲乙双方已经经过决策程序,获得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b)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c)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九章“履约保证”的约定提供了履约担保。

7、主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8、争议解决:(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60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仲裁和诉讼”的规定。(2)仲裁和诉讼: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履行,由宋都锂科和启迪清源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履行相对公司的设备供应、技术服务和运营管理合同义务,能够更好的发挥各方主体的比较优势与主观能动性,提高合同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执行效率。

2、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协同公司和其他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对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项目碳酸锂盐湖提锂项目建设推进整体有利,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采用向多家设备、技术供应商协同采购,项目运营管理方整体牵头负责的高效模式,公司锂盐湖资源开发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目前宋都锂科尚未直接具备关于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储备、技术、人员,主要通过与联合体另一方启迪清源联动,依靠其专业团队的输出,负责对技术的保障、设备供货等技术服务工作,存在因初次合作而协同效率不够对工期影响和延误的风险。

2、由于本项目实施地在境外,存在对当地政策因素和市场环境信息掌控不到位的情况。虽因疫情限制未能充分实地尽调,相关各合作方依据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做出了合作决策,但仍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后续执行延误,最终无法出资到位,甚至解除合作关系的风险。

3、公司盐湖提锂项目主要由矿建EPC合同,核心提锂设备BOT合同、吸附段设备采购合同等几方主体组成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本合同的后续履行信息,及时披露具体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重大变更、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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