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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直接持有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8%)的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9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0.27%,窗口期不减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沈琴女士、公司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直接持有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8%)的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9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0.27%,窗口期不减持)。

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43%)的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43%)。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沈琴女士、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先生一致行动人;

注2:上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注3:表格中各明细数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计划

1、减持股东: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

2、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

注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沈琴女士将严格遵守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注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沈琴女士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7、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三、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为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

(一)股东沈琴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股份锁定、减持事项及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股东沈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琴承诺:在其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2、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二)股东沈兆山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股份锁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减持股份的规定,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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