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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3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

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恒康医疗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4月7日9时30分通过网络和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议主要议程

本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2.审计机构对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进行说明;3.评估机构作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说明;4.管理人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5.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提问;6.合议庭宣读临时确定债权额决定书;7.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8.宣读《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

二、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因职工债权未受到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中,7家债权人投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中,28家债权人投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96%。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7日依法向陇南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四、 风险提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 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方可生效,尚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3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2年4月7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管理人定于 2022年4月7日下午14:30 时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管理人就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金桔饭店18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共75名,代表股份696,395,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213,30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384,225,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72名,代表股份312,17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

公司管理人代表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及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347,324,686股。

表决结果:同意658,89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反对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5,800,515股,反对37,500,0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柯湘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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