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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就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就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上诉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证载面积18,260.40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5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协议》。2016年2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2024年5月30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2018年5月1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年5月16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年6月27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年11月30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3197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3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4259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22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3685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2021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案号(2021)浙民申5395号。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作出(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44,381,889元、麒麟百货的赔偿款18,439.50元、水电费欠款499,210.24元,合计44,899,538.74元;二、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职工薪酬409,831.24 元、应支付加固费用8,778,526元,合计9,188,357.24元;上述判决一、二项相抵扣后,一三七一公司尚应支付公司35,711,18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1)浙民申5395号再审案件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2021-027、2021-039、2021-054、2021-056、2021-063、2021-068。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2年1月4日,公司因与一三七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需要改判的要点如下:(1)至2018年6月28日止一三七一公司欠付租金,以及占有使用费等问题;(2)自合同解除通知发出后至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期间员工借用的工资等承担问题;(3)麦当劳租金损失及违约金赔偿问题;(4)关于一三七一公司向公司提供增减面积及城隍庙整个商城结构图、平面图、装饰图、水电布局图、建筑装修设计全套图纸、验收报告、消防许可证的问题。

2022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已受理公司的上诉申请,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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