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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5日9:15至2022年5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股份270,269,8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1641%。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52,304,0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956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17,965,7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074%。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杨健、罗增进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111,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4%;反对1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997,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92%;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693,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832%;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997,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92%;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693,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832%;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111,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4%;反对1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807,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183%;反对1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杨健、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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