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9日通过公司OA系统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对应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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