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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 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2年5月10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新盛”)通知,甘肃新盛于2022年5月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2021)甘0103民初4574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5月10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新盛”)通知,甘肃新盛于2022年5月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2021)甘0103民初4574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案基本情况

该案原告为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被告为甘肃新盛,第三人为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成公司”)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昱成公司子公司),案由为股东资格纠纷,诉讼请求主要为:依法确认原告黄河集团具有被告甘肃新盛的股东资格,第三人昱成公司持有的甘肃新盛45.95%股权系股权让与担保,昱成公司不具有被告甘肃新盛的股东资格;2021年9月24日,甘肃新盛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21)甘0103民初4574号《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该案将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和9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35)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50)。

二、该案进展情况

2022年5月10日,甘肃新盛通知公司: 由于2021年10月下旬起新冠肺炎疫情在兰州部分城区爆发,七里河区法院电话通知甘肃新盛,因抗疫要求原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的庭审无法正常举行,新开庭日期另行通知,截止2022年5月9日,甘肃新盛未再收到七里河区法院关于该案重新开庭的任何法律文件,该案亦未开庭审理;但甘肃新盛却于2022年5 月9日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21)甘0103民初4574号《民事裁定书》,据该裁定书显示:“原告黄河集团就该案提起的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甘肃新盛、第三人昱成公司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故对原告黄河集团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河集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经公司董事会了解,黄河集团已就与该案相同的争议股权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提起了股权返还之诉,其诉讼请求已涵盖了对该案所涉争议股权的性质认定。有关黄河集团在兰州中院提起的股权返还之诉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和2022年3月12日、4月29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54)和《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临)—06)、《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临)—15)。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及其他相关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457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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