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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及转让部分老股的进展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甦力康”)通过在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交所”)挂牌实施增资扩股及转让部分老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2年5月23日,台交所确认HongKongSummitNutrition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和上海源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源旬”)联合摘牌,受让海正药业持有的甦力康17,362,702元注册资本(代表甦力康34.72%股权),成交价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甦力康”)通过在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交所”)挂牌实施增资扩股及转让部分老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2年5月23日,台交所确认Hong Kong Summit Nutrition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和上海源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源旬”)联合摘牌,受让海正药业持有的甦力康17,362,702元注册资本(代表甦力康34.72%股权),成交价格为47,650,200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认购甦力康新增21,862,702元注册资本,增资成交价格为60,00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2022年5月27日,交易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甦力康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均通过台交所进行,交易各方尚需完成股权转让款、增资款和服务费支付等程序工作,交易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约定了拖售触发条件,在甦力康出现拖售触发条件情形时,公司可能存在被动出售甦力康剩余股权的风险。

一、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事项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及转让部分老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甦力康通过引进社会资本的方式对其实施增资扩股及部分老股转让,本次增资扩股以及老股转让拟以投前估值137,220,000元为基准,计划增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老股转让不低于4,765.02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以公开挂牌形式进行,挂牌起始价格均为每元注册资本2.7444元。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增资扩股及转让部分老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7号),已登载于2022年3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进展情况

公司及甦力康已于2022年3月24日向台交所提交了甦力康增资及转让部分老股的挂牌申请,委托台交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甦力康增资及部分老股转让。2022年5月23日,台交所确认香港公司和上海源旬联合摘牌,受让海正药业持有的甦力康17,362,702元注册资本(代表甦力康34.72%股权),成交价格为47,650,200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认购甦力康新增21,862,702元注册资本,增资成交价格为60,00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

2022年5月27日,根据台交所的要求及其合同格式,香港公司、上海源旬与海正药业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香港公司、上海源旬与甦力康就增资事宜签署了《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此外,交易各方在上述两份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签署了《关于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本次甦力康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摘牌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Hong Kong Summit Nutrition Limited

住所:FLAT/RM A1, 11/F, Success Commercial Building, No.245-251 Hennessy Road, Wanchai, Hong Kong

主体资格证号:3129603

注册日期:2022年2月22日

董事:李明(英文:LI Ming)

主营业务:投资

主要股东:Hong Kong Summit Nutrition Limited为源泉集团的子公司。源泉集团是一家专注于中国医疗与健康行业投资的产业集团。股权架构图如下:

@

香港公司是一家于中国香港注册的特殊目的持股公司,目前无财务数据且尚未开展业务。

香港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名称:上海源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7BE2PF35

成立时间:2021年9月1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1200号1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杨继永和李明。

股权架构图如下:

@

上海源旬是一家于中国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无财务数据且尚未开展业务。

上海源旬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台交所格式)

出让人:海正药业(甲方)

受让人:香港公司(乙方一),上海源旬(乙方二,与乙方一合称“乙方”)

1、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持有的甦力康34.7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17,362,702元)有偿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本次股权转让后,甦力康的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为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此,其所有债权、债务依然由甦力康承继。

3、股权转让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按照甦力康同步挂牌的增资项目交易价格同步转让并同时交割。

4、股权转让价格

甲方将持有的甦力康34.7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7,362,702元)转让给乙方,其中:向乙方一转让甦力康33.52%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6,761,478元),转让总价46,000,200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向乙方二转让甦力康1.2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1,224元),转让总价1,650,000元人民币;乙方一、乙方二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5、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付款条件

乙方于合同生效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政府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受让方为外资情况下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汇登记手续)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乙方先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部分转让价款。

6、股权交割事项

(1)在乙方向台交所缴纳竞买保证金后,且台交所出具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项目的权证变更手续,各方并在获发反映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项目的新营业执照之日(“交割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交接手续。

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2)资产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到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的损益处理方式:甦力康不再进行审计清算,因正常经营产生的损益由股权转让后的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7、权证的变更

各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甲方促使甦力康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项目的权证变更手续。

8、违约责任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转让标的义务,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协助并促使甦力康办理。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或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则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或办理之日止按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日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出现下列情形,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股权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或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原先商业目的不能实现的。

(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均有过错,则由各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4)如本合同无效或对本合同的违约并非一方原因,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责任可相互抵消,互不负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协商未果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向甦力康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解决。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国法律。

(二)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为交易各方在《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台交所格式)基础上签署的进一步的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人:海正药业(甲方)

受让人:香港公司(乙方一),上海源旬(乙方二,与乙方一合称“乙方”)

1、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应于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构成该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但不包括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2)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不影响守约方在本协议以及基于本协议后续签署的各项协议/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权利。

(3)上述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不因协议的解除而失效。上述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其性质在本协议解除后对各方继续适用。

3、为顺利完成关于标的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产权交易所要求,则本协议各方将就标的股权另行签署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产权交易所格式要求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不影响本协议各条款对各方的约束力,也不影响各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如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台交所格式)

甲方:甦力康

乙方(投资方):香港公司(乙方一),上海源旬(乙方二,与乙方一合称“乙方”)

1、甲方通过台交所,以公开征集投资方(即新增加股东)的方式认购人民币21,862,702元注册资本,投资方以台交所公布的报名条件和增资规则对上述标的进行增资(“本次增资”)。

2、乙方自愿参与甲方本次增资,且已通过台交所的增资程序拟投资60,00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

3、甲方增资前的股东结构

4、增资方案

乙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下称“增资款”),其中人民币21,862,702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及于本次增资挂牌日同时挂牌的海正药业转让其持有的甲方部分股权的转让项目应同步完成并同时交割。

5、甲方在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结构如下:

注:4位自然人股东与乙方二已于2022年5月27日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6、增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且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政府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为外资情况下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汇登记手续)之日后十个工作日支付第一期增资款,第一期增资款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含投资方先期汇入台交所的600万元人民币增资保证金应转作的部分增资款);剩余款项需在第一期增资款支付之日起9个月内支付完成。

其中,转作同等金额增资价款的增资保证金将由台交所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其余增资款项由乙方直接支付至甲方账户。

7、期间损益

资产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到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的损益处理方式:甦力康不再进行审计清算,因正常经营产生的损益由乙方与其他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8、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程序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承诺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完成向有关公司登记及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一切必备手续。

各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及本次增资挂牌日同时挂牌的海正药业转让其持有的甲方部分股权的转让项目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在获发反映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的新营业执照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交割手续。

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9、违约责任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转让标的义务,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或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则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或办理之日止按增资额的日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出现下列情形,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增资款10%的违约金,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或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原先商业目的不能实现的。

(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均有过错,则由各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4)如本协议无效或对本协议的违约并非一方原因,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责任可相互抵消,互不负违约责任。

10、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

(1)适用法律:中国法律。

(2)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协商未果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解决。

(四)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本协议为交易各方在《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台交所格式)基础上签署的进一步的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甦力康

乙方(投资方):香港公司(乙方一),上海源旬(乙方二,与乙方一合称“乙方”)

1、本次增资

乙方为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而应支付的增资款合计为60,000,000元或等值外币,其中:乙方一支付14,000,000元或等值外币认购甲方5,101,297元新增注册资本,乙方二、乙方二关联方和/或其指定方支付46,000,000元或等值外币认购甲方16,761,405元新增注册资本。

海正药业自愿放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2、增资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增资款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增资款20,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其中:乙方一支付14,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乙方二、乙方二关联方和/或其指定方支付6,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乙方将于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期增资款为20,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乙方二、乙方二关联方和/或其指定方应在第一期增资款支付之日起的4个月内支付。

(3)第三期增资款为20,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乙方二、乙方二关联方和/或其指定方应在第一期增资款支付之日起的9个月内支付。

3、如乙方未能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成功受让海正药业持有的公司34.72%股权或乙方二未能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成功受让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或相关协议被解除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增资款。

4、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构成该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但不包括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2)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不影响守约方在本协议以及基于本协议后续签署的各项协议/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权利。

(3)上述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不因协议的解除而失效。上述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其性质在本协议解除后对各方继续适用。

5、为顺利完成关于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产权交易所要求,则本协议各方将就本次增资另行签署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产权交易所格式要求的增资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该增资协议的签署不影响本协议各条款对各方的约束力,也不影响各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如该增资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为交易各方就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甦力康的治理、投资方(即香港公司和上海源旬)股东权利、管理层股权激励等事宜而签署的协议。

1、股东会为甦力康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各方根据法律法规、本协议、甦力康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其他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2、甦力康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投资方有权委派3名董事,海正药业(在持股比例超过35%的情况下)有权委派2名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应由投资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若未来海正药业持有甦力康股权比例高于20%(不含)但低于35%(含)的,则海正药业有权委派1名董事;若海正药业持有的甦力康股权比例低于20%(含)的,则由甦力康各方股东根据届时董事会席位数、股权比例等因素另行协商董事会的组成架构。

3、甦力康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4、投资方股东权利

(1)优先认购权

如甦力康拟进行增资,在同等条件下投资方有权优先认购全部或部分新增注册资本。

若任一投资方未全额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有权按照其相对持股比例超额认购。若投资方仍未全额认购甦力康新增注册资本的,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甦力康相对股权比例认购该等新增注册资本。

(2)优先购买权、随售权

1)在甦力康合格上市(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投资方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被整体出售前,未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海正药业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甦力康的股权,也不得在其持有股权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2)如果投资方书面同意海正药业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甦力康股权,投资方有权选择:①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于第三方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的股权(若任一投资方未全额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有权按照其相对持股比例超额购买。如海正药业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甦力康股权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备案、公开交易等程序的,投资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符合前述国有资产监管要求);或②按照同等条件与拟出售股权的股东一同按照相对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甦力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海正药业应当保证投资方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权利的行使。

3)在甦力康合格上市或被整体出售前,若海正药业计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其应当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其他条件及拟受让人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方,投资方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项转让及是否要求行使权利。

4)各方一致同意,投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其持有的甦力康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或其他投资方指定的第三方,若转让完成后,海正药业仍对甦力康非控股的情况下,海正药业应就此转让事宜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有权的股东会和/或董事会上达成同意投资方转让股权的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

(3)拖售权

如有第三方拟购买甦力康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使得甦力康控制权(指第三方持有甦力康50%以上的股权或虽然持股比例未达50%但通过董事会设置或其他安排从而享有能够对甦力康进行实际控制的权力)发生变更的,且该等交易经包括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在内的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投资方有权要求海正药业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甦力康股权。在该等情况下,海正药业应当按照投资方要求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甦力康股权。具体而言,在甦力康董事会作出关于出售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决议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海正药业应启动国资审批/备案程序,并根据审批情况在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出让程序出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甦力康股权。各方应共同配合前述第三方成功竞得海正药业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甦力康股权。

5、管理层股权激励

各方同意在交割后尽快建立令投资方满意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甦力康应通过增资或发行新股的方式将全面摊薄后的不低于10%的股权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

自交割日起12个月内,各方应当相互配合,将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激励方案中应包括业绩目标、计划完成时间及分配细则等内容。

6、不竞争

(1)海正药业承诺,在其持有甦力康20%及以上股权期间,非经投资方和甦力康书面同意,海正药业及其关联方不应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甦力康主营业务(特殊医学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进行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活动”),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甦力康构成竞争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亦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甦力康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控股、参股或间接控制从事竞争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2)向从事竞争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贷款或进行其他投资;

3)直接或间接地从竞争活动或从事竞争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获取利益;

4)代理、销售非甦力康生产的特殊医学食品;

5)以任何形式争取甦力康的客户,或和甦力康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无论该等客户是甦力康在交割日之前的或是交割日之后的客户;

6)以任何形式争取雇佣甦力康届时聘用的员工。

(2)为避免疑义,海正药业的下述行为不视为对本条不竞争义务的违反:

1)海正药业或其关联方作为财务投资人投资于非其控制的私募投资基金,并由前述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对外投资;

2)海正(海南)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海正药业日本子公司(海正药业日本株式会社)进行特殊医学食品的代理、推广、销售、配送等非研发及生产活动。

7、业务支持和合作

(1)本协议签署后,海正药业承诺在持有甦力康股权比例高于20%的情况下(为免疑义,下述5)不以海正药业持有甦力康股权比例高于20%为前提),对甦力康提供以下业务支持:

1)若甦力康需要的,海正药业同意将“海正”相关商号、商标、品牌使用权等授权给甦力康使用;

2)甦力康现有部分员工系海正药业员工,若甦力康需要的,海正药业同意该等员工继续为甦力康提供服务;

3)海正药业同意继续向甦力康提供公共设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巴、食堂、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等);

4)海正药业同意继续向甦力康提供供应链采购服务;

5)在海正药业持有甦力康股权期间,就劳动关系由海正药业转至甦力康的员工,如该等员工因甦力康经营不善希望将劳动关系转回至海正药业的,海正药业同意优先录用该等员工。

(2)就上述业务支持与合作,在海正药业持有甦力康股权比例高于20%的情况下,海正药业同意与甦力康另行签署相关授权许可协议书或服务协议,并由双方基于良好合作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使用费或服务费用

8、若《增资协议》被解除的,则投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如果产生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应提交至甦力康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源旬已与甦力康原4位自然人股东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本次甦力康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交易事项完成后,海正药业对甦力康持股比例将下降至39.1542%,同时海正药业在甦力康董事会中将不占多数,无实际控制权,海正药业将不再对甦力康进行报表合并。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甦力康增资扩股及转让部分老股全部完成后,本次交易对海正药业相应期间的合并报表损益影响为增加利润约7,905.43万元,最终损益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

六、风险提示

1、本次甦力康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均通过台交所进行,交易各方尚需完成股权转让款、增资款和服务费支付等程序工作,交易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约定了拖售触发条件,在甦力康出现拖售触发条件情形时,公司可能存在被动出售甦力康剩余股权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此次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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