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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2021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1)京仲裁案件第5383号仲裁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交的与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合称三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详见临2021-087号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垫付款403,756,708.88元及仲裁费1,370,637.75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支付或执行,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2022年6月3日,公司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寄送的(2022)京仲裁字第1548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1)京仲裁案件第5383号仲裁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交的与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合称三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详见临2021-087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1、 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垫付款403,756,708.88元;

2、 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所负403,756,708.88元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名下513项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号为Y2021990000644)享有质权,并有权在403,756,708.88元的债权范围内,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 本案仲裁费1,370,637.75元(含仲裁员报酬489,500元、机构费用881,137.75元),全部由三被申请人连带承担,鉴于该笔费用已直接在申请人预付的费用中扣除,三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370,637.75元,申请人预付的剩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上述裁决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支付或执行,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关注本次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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