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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73,166,289.20元,其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6,918,694.92元,提取盈余公积金114,925,777.9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482,661,312.16元,减本期对2020年利润分配294,567,950.84元,2021年度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2,380,086,278.25元,公司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717,413,660.30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2022年5月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中恒集团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调整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73,166,289.20元,其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6,918,694.92元,提取盈余公积金114,925,777.9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482,661,312.16元,减本期对2020年利润分配294,567,950.84元,2021年度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2,380,086,278.25元,公司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717,413,660.30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利分配拟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的股数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7元(含税),向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预计为93,462,760.01元(含税)。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475,107,14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13,523,443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预计现金分红93,462,760.01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具体计算如下:

(1)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461,583,704*0.027)÷3,475,107,147≈0.0269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69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4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4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中恒集团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4-3939022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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