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对华北地区客户的响应速率和服务质量,加快优化和完善公司产业区域布局,公司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拟投资14.5亿元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洁美科技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洁美科技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意向性协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可能较协议约定内容存在较大变动,项目未来能否达到预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本协议相关的正式协议的签署及实施尚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同时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尚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3)由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要通过招拍挂公开方式进行,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不能确定。
(4)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
(5)协议中关于乙方产值规模及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产值、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了提高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对华北地区客户的响应速率和服务质量,加快优化和完善公司产业区域布局,公司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拟投资14.5亿元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洁美科技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洁美科技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
2、项目内容:
乙方将在天津经开区设立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主要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使用及制成所需耗材,包括离型膜、薄型载带以及封装胶带的一体化产品。项目用地面积67722.4㎡,位于开发区西区中南二街以南,泰启路以西,环泰南街以北。
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支持内容和义务适用于乙方为落实项目拟在天津经开区投资设立的天津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实际以工商注册登记名为准),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统称为“项目支持享受主体”。
上述项目支持享受主体完成工商登记后,企业名称有变更的,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项目支持享受主体进行确认;企业名称一致的,由项目支持享受主体出具确认函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
3、项目规模及进度
项目总投资14.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投资、土地、厂房等),分两期建设。
一期投资8亿元,建设离型膜、薄型载带及封装胶带产线,预计于2022年启动,2024年年初竣工投产;二期投资6.5亿元,建设离型膜基膜(BOPET膜)生产线,实现离型膜产业链一体化布局,计划于2025年启动、2027年竣工投产。
项目全部达产后,天津基地预计拥有年产88万卷薄型载带,年产13万卷封装胶带,4.8亿㎡离型膜以及2万吨基膜生产能力,预计就业员工约500人。
4、协议重大变更
甲方给予本协议项下的政策支持均基于本协议中的项目内容和项目支持享受主体的各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支持享受主体最短经营期限内,若项目内容、规模、项目支持享受主体控股股东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支持享受主体应提前30个自然日书面向甲方说明情况,或甲方也可以在获知上述信息后向项目支持享受主体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双方应秉承最大善意就此进行充分沟通。经沟通后,甲方认可项目支持享受主体进行重大变更的原因及目的,且认可该重大变更不会对双方利益及天津经开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双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甲方有权根据变更后的项目情况合理调整本协议项下的扶持项目、扶持标准及扶持期限。
5、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以本协议为依据,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如项目支持享受主体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修改、停止本协议项下的支持政策,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项目支持享受主体退回已享受的各项支持,并单方解除本协议。
6、保密条款
本协议条款均为保密信息,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除非按照法律要求,否则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协议内容透露给无关联第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此条规定,守约方有权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索赔。
7、其他
(1)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书面约定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此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除非特别写明,本协议中出现的货币单位“元”均为人民币。
(4)本协议以中文书写,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且乙方通过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采用自有资金或融资方式投资,同时将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手续。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实施的“洁美科技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计划建设地点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品主要供应华北地区客户。华北地区是电子元器件与电子产品的主要生产区域之一,具有完善的电子产品制造及销售产业链,聚集了三星电机、天津松下等一批电子信息行业相关企业,公司部分重点客户也以华北地区为主要生产基地或在该区域进行业务布局。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和完善公司产业区域布局,提高对华北地区重点客户的响应速度,发挥就近供货优势,加速构建公司与客户密切合作、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该项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如果项目能按预期实施,对未来几年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以及营业收入、净利润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分披露。
该协议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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