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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实控人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7月7日晚间,美尚生态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包括《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7月7日晚间,美尚生态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包括《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9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实控人王迎燕、徐晶出具的警示函显示,王迎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王迎燕、徐晶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公告称,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1%;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1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9.18%;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6.17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16.38%。因债务逾期,且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已被法院判决或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公司已面临需支付相关债务本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葛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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