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5、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军先生。除夏军先生以外,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未包括外籍员工、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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