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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1,067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与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及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涉及金额7,950.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9月 18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4)。

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03民初4368号),深圳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宏茂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坤德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丰恒业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源飞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有股份支付业绩补偿11,06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对上述11,067万元业绩补偿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九有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325元(九有股份已预交),由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负担430,000元,由九有股份负担9,325元,九有股份有权向深圳中院请求退还多交的费用,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缴纳诉讼费430,000元,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2月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5。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民终162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强、蔡昌富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有股份

3、原审被告:高伟及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

上诉人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强、蔡昌富因与被上诉人九有股份及原审被告高伟、原审第三人润泰供应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强、蔡昌富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于接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95,15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广东高院提交《上诉费缓交申请书》。广东高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其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并通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5,15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高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广东高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强、蔡昌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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