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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本次上诉涉案的金额:华力特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对逾期付款损失部分,关于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判项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河南平芝在以前年度已对应收华力特公司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7日,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平芝”)与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增补合同》,经双方确认,合同总金额为20,301,504.66元。合同签署后,河南平芝按约定向华力特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设备,华力特公司在支付《设备采购合同》项下预付款2,931,54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到期货款。经多次催要,华力特公司迟迟未能支付合同项下剩余应付货款。河南平芝于就上述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1月3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11月25日,河南平芝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91民初1321号),判决结果如下:

1.河南平芝与华力特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第十条“产品的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的约定自2021年8月30日起解除;

2.华力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平芝支付人民币17,169,964.66元;

3.华力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平芝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同时计算:(1)以人民币14,154,73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予以计算;(2)以人民币1,917,65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予以计算;(3)以人民币92,494.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以年利率5.775%标准为限)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人民币1,005,075.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以年利率5.775%标准为限)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华力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平芝赔付律师费人民币99,600元;

5.驳回河南平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力特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2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9,266元,由河南平芝负担其中人民币5,771元,华力特公司负担其中人民币143,49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三、诉讼案件二审及判决情况

华力特公司于2021年12月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上诉请求,华力特公司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21]粤039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判项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22年5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河南平芝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终416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力特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1.09元,由华力特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河南平芝在以前年度已对应收华力特公司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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