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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之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代付款等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于2022年9月2日收到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 控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超额代付款12,420,381.67元及利息(其中代付2,039,273.15元的电费利息,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代付的其它款项10,379,143.23元的利息,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市公司间接持有原告权益约为23.72%。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回款进度,依法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举措。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代付款等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于2022年9月2日收到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供用热合同》已解除;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超额代付款12,420,381.67元及利息(其中代付2,039,273.15元的电费利息,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代付的其它款项10,379,143.23元的利息,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公司之孙公司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被告系岷县城区集中供热30年的特许经营权人。

2021年7月1日,岷县政府与城光公司订立了《框架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岷县政府指定岷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公司”)与城光公司出资成立混合制公司作为岷县城区集中供热的项目公司,岷县政府根据相关程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资格,后因城投公司未实际出资,岷县政府于2021年8月11日组织政府各部门、城投公司、被告以及城光公司召开县长会议,同意城光公司注册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参与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在2021-2022年供热季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先行委托代管供热工作,物价由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收费许可等手续。

城光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全资子公司湖南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了原告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的除热源厂以外的所有供热配套设施,租期5年;2021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订立了《供用热合同》,约定被告的热源点以封闭循环方式向原告供应采暖用高温水,供热价格按35元/GJ执行,合同期限5年;鉴于协议签署年度,被告无法对外购煤,双方商定由原告代被告采购煤,代采费用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供热费中直接抵扣或扣减;另,就原告租赁被告办公设备、车辆事宜,双方订立了《办公设备租赁协议》《车辆租赁协议》。

截至2022年6月16日止,原告根据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代付款通知单》,代付12,415,968.43元。另,因被告继续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电表,持续产生了电费4,413.24元,原告已缴清,合计代付12,420,381.6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回款进度,依法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举措。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间接持有城光公司之孙公司的权益约为23.72%,暂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后续,上市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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