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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1.5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万元。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59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华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67.08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1.5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5-00008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2年8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67.08万元,其中资信评级费42.45万元,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24.63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67.08万元,上述事项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5-00348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5-00348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60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华泰”)于2022年9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提供不超过33,000万元借款,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之一“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公司不再向嘉兴瑞华泰收取借款利息;公司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将该借款一次或分期汇入嘉兴瑞华泰设立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1.5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5-00008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一)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之一“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嘉兴瑞华泰。为了保障前述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以及方便公司管理,公司拟向嘉兴瑞华泰提供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前述募投项目。本次借款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借款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期汇入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发生转股,转股部分对应金额的借款相应停止计息。

(二)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嘉兴瑞华泰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审计,2022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嘉兴瑞华泰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嘉兴瑞华泰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五、本次提供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向嘉兴瑞华泰提供的借款到位后,将存放于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提供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借款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期汇入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发生转股,转股部分对应金额的借款相应停止计息。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提供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借款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期汇入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发生转股,转股部分对应金额的借款相应停止计息。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建设内容,有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58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于2022 年9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齐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借款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期汇入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发生转股,转股部分对应金额的借款相应停止计息。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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