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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劲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方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4、 副总经理张文明先生、财务总监张芷源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均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锋、沈国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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