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5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2年9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8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5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2年9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90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满足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的中期票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主体: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融资工具种类:中期票据;
3、发行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含30亿元),具体发行额度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4、期限: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5、发行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且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6、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7、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补充营运资金、偿还有息负债等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定的用途,并按照发行文件约定使用;
9、决议有效期: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二、关于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便于本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联席首席执行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下,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利率等与中期票据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聘请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3、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有关的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手续;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
5、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发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批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申请注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的中期票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方案以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91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9月26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26日
至2022年9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 年9月23日8:30至11:00;14: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联系人:凌妍
联系电话:0316-2597675
传真:0316-2595395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 118 号新奥科技园B座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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