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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近日,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一级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一级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安徽金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巢矿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与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390.9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划至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23日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40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金日晟矿业和金巢矿业在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项目实施时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周油坊铁矿采选工程”和“智能矿山采选机械化自动化升级改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一级子公司金日晟矿业,公司与金日晟矿业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选矿技改选铁选云母工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二级子公司金巢矿业,公司与金巢矿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国都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与对应项目应存放金额存在差异主要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存放所致。

注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周集支行上级单位。

注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西环广场支行上级单位。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2409010400080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静静、娄家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其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为811230101030084964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矿山采选机械化、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账号为061309101920011450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周油坊铁矿采选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账号为14927578614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选矿技改选铁选云母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静静、娄家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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