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所持有的3,981,209股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9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9月8日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所持有的3,981,209股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043,237,710股,扣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3,981,209股后的1,039,256,5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0,345,128.79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除权除息业务涉及每股现金红利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39,256,501股×0.289元)÷1,043,237,710股≈0.2879元。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前收盘价格-0.2879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股股票及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89元人民币;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89元人民币,待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0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01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289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规部
联系电话:010-64398086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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