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沃格光电”、“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易伟华先生认购的股份自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4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发行价格:人民币11.52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沃格光电”、“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易伟华先生认购的股份自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2022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2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7号)核准批文,核准本次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14,800,347股
3、发行价格:11.52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70,499,997.44元
5、发行费用:4,389,434.28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166,110,563.16元
7、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易伟华先生发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截至2022年9月16日15:00止,易伟华先生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华西证券指定账户。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2]第0051号)验证,截至2022年9月16日止,华西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特定投资者易伟华先生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170,499,997.44元。
2022年9月19日,华西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沃格光电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2]第0052号),截至2022年9月19日止,发行人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800,347股,发行价格为11.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499,997.44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4,389,434.2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110,563.16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4,800,34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51,310,216.16元。
2、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已于2022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7号)和沃格光电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且符合《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江西沃格光电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严格按照《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修订稿、《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2、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协议》《缴款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52元/股,发行数量为14,800,3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0,499,997.44元,本次发行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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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8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易伟华基本情况
姓名:易伟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2233197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无
易伟华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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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对象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公司外,易伟华先生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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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易伟华,易伟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发行人与易伟华先生及其关联方有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已披露并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
易伟华先生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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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控股股东易伟华持有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9%的合伙份额且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易伟华先生与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2、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创东方富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2年9月28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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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4,800,347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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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4,800,34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易伟华先生。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的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资金实力将大幅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在未来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情况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除本次发行本身构成关联交易外,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王倩春、薛小锋
项目协办人:胡维佳
项目组成员:谢作鹏、黄宇、熊彬宏、庄宇、褚宏博、刘成、梁芩、张庭强、赵文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028-86150207
传 真:028-86150207
(二)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高树
经办律师:郭峻珲、倪小燕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
联系电话:0086-755-83025555
传 真:0086-755-83025068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兰滔、刘儒
联系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10-68360123
传 真:010-68360123-3000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沃格光电
股票代码:6037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易伟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通讯地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沃格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沃格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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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易伟华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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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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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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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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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沃格光电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为1,480.03万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于2021年12月13日与公司签署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于2022年5月13日与公司签署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2022年6月17日与公司签署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因参与认购沃格光电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3,659,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5%,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7,49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合计控制公司股份51,153,3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460,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2%,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7,49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合计控制公司股份65,953,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3%。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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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易伟华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资金来源为认购人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易伟华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易伟华
签订时间:2021年12月13日
(二)标的股份、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2、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07元/股。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百分之八十(80%),即15.07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2、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5,262,110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协议约定之认购条件认购标的股票,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股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现金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账户。
2、认购人缴付全部股票认购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聘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验资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将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票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五)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1、在认购人依据本协议支付认购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标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2、标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六)限售期
1、认购人认购的标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认购人基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2、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就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认购人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认购人认购股票在前款规定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认购人签字并于协议约定的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发行人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先决条件未能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发行人、认购人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3)发行人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4)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八)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认为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如下情形不视为违约行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导致认购人认购的价格、数量、金额的相应调整;
(4)发行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形,本协议则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发行人、认购人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易伟华
签订时间:2022年5月13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1.2条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系指甲方拟发行数量为不低于11,944,261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5,262,110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8,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3,000万元(含本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3.2条修改为“乙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占发行前总股本的12.47%,即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低于11,944,261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5,262,110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前述基础上,本次认购对象认购最终数量由甲方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认。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3.1款确定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发行股票数量,即乙方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不低于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3,000万元(含)人民币。”
第二条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于协议约定的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本补充协议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第三条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易伟华
签订时间:2022年6月17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1.2条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系指甲方拟发行数量为不低于10,460,07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4,800,347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2,05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7,050万元(含本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1.4条修改为“标的股票:系指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低于10,460,07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4,800,347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二条修改为“乙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乙方为甲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直接持有甲方43,659,884股股票,通过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甲方7,493,460股股票。”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3.2条修改为“乙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低于10,460,07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4,800,347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前述基础上,本次认购对象认购最终数量由甲方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认。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3.1款确定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发行股票数量,即乙方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不低于12,05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7,05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
第二条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于协议约定的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本补充协议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第三条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认购人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应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的有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除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易伟华还担任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伟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人易伟华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沃格光电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
签署日期: 2022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易伟华
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2 年9月29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的文本;
3、公司与易伟华签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二)》。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易伟华
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5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易伟华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增加至37.93%。本次权益变动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已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并与易伟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票认购协议;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并与易伟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并与易伟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050万元,发行数量为14,800,347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本次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3,659,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5%,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7,49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合计控制公司股份51,153,3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6%。本次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460,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2%,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7,49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合计控制公司股份65,953,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易伟华仍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易伟华先生承诺在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披露权益变动的义务,详见同日于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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