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226,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862,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4,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0月1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226,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862,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4,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6%。
8、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张雨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为:同意263,164,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62%;反对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96%;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55,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657%;反对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125%;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18%。
2、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同意民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63,164,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62%;反对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96%;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有效期截止日,即2023年7月28日。
表决情况为:同意26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10%;反对3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48%;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8.5261%;反对3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1521%;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18%。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张雨薇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22年10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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