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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87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87号)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合同管理部分审批权限不清晰、部分采购环节和重大购房事项的内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三十六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亦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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