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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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游爱国、游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04号、〔2022〕205号、〔2022〕20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游爱国、游爱军:
经查,纳尔股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379352)于2022年7月7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2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00万元至14,000万元,同比增长180.03%至226.70%。2022年8月17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将2022年半年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34,000万元至36,000万元,同比增长693.47%至740.53%。2022年8月23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395.60万元,同比增长725.98%。公司在2022年7月7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业绩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游爱国作为公司董事长、游爱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游爱国、游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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