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1号楼12A层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姚成志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高峰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健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4.5661%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全部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超峰,赵天仪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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