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仪科技”)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8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仪科技”)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29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投入额为4.11亿元,与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使用额度3.95亿元相比,超出0.16亿元。上述超出部分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第29号)第八十八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证监会公告〔2012〕第44号)第七条的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报送不完整。公司2022年3月19日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并于8月20日披露撤回申请,过程中,公司仅就前期筹划和披露预案阶段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填报工作,未在预案发生撤回这一重大变化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报送工作,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证监会公告〔2022〕第1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要求,深刻反思,并将以此为鉴,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切实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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