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国美通讯”)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案件的《上诉状》,原告黄泽伟因不服嘉兴中院作出的(2021)浙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14,555.41万元/请求撤销德景电子对京美电子和德恳电子的股权交易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国美通讯”)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案件的《上诉状》,原告黄泽伟因不服嘉兴中院作出的(2021)浙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泽伟(系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21年8月对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景电子”)、国美通讯、沙翔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滞纳金及律师费折合人民币共计14,555.41万元;请求撤销德景电子将持有的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惠州德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国美通讯的交易。2022年10月24日,嘉兴中院依法裁定,驳回黄泽伟的起诉。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23日、2022年10月25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黄泽伟不服嘉兴中院(2021)浙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嘉兴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嘉兴中院(2021)浙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嘉兴中院审理。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期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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