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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2022年11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股东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由原三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同日,相关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福环保”)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2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11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股东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由原三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同日,相关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1、公告显示,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于2015年5月首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9年6月续签。2022年11月5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请公司说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及考虑因素,上述三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三人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2、公告显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请公司向相关方函询并说明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及其稳定性的影响。

3、公告显示,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自发行人设立以来一直为发行人的核心人员。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13.9%、12.15%和11.95%,同时于发明之兄弟于进明持股比例为2%。于发明与于进明共同持股14.15%,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三人将致力于保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稳定,并致力于保持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稳定。请公司结合目前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构成及选派方式、

具体决策机制、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三会的决议机制、管理层的提名、选举等制度)等,详细分析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内及未来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是否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根据前期信息披露,股东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于进明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将于2022年11月7日上市流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相关方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请公司结合相关股东前期承诺情况,核实相关股东在未来是否具有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是否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5、公司三季报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710.42万元,同比下降50.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33万元,同比下降101.59%。同时公司三季度末存货余额32,713.22万元,较年初增加43.13%;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3,158.97万元,较年初增加66.73%。(1)请公司结合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具体分析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业绩下滑以及业绩变动趋势与存货、在建工程不一致的原因,并说明业绩下滑是否具有持续性;(2)请公司股东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经营风险,是否存在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1至4逐项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请持续督导机构对上述问题逐项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于2022年11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根据上述《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宜进行认真核实,按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回复,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请以上述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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