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110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减持完成的公告
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联创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联创永源”),因自身资金需要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78,763,44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22%。
2022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6月30日,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减持数量过半,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进展暨数量过半的公告》(2022-070)。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出具的《关于股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联创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减持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集中竞价交易价格区间:10.68元/股—12.99元/股
4、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
二、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截至本公告日,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保持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关于股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111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大中矿业,证券代码:001203)于2022年11月3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4.3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通过书面、电话问询等方式,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等进行沟通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
3、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的议案》。2022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19日和2022年11月4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情况外,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外,经自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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