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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19年4月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庞庆华与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维资产”)、深圳市维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景实业”)签订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494 号),现对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我部关注到,媒体报道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庞庆华起诉公司重整方未履行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鉴于相关事项与公司破产重整有关,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尽快向相关方核实有关情况,自查相关事项前期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经过与相关方就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2019年4月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庞庆华与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维资产”)、深圳市维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景实业”)签订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自庞庆华先生所持庞大集团股票过户后10日内由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庞庆华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若未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达到4元/股以上,则在二级市场连续三日收盘价达4元/股时,庞庆华先生可要求元维资产向他支付人民币1.5亿元。

2019年9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9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之关于股票出让部分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庞大集团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付出必要的成本,以支持庞大集团重整。为此,庞大集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

2020年7月份,天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北方”)通过对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性行动人所持庞大集团股票的无偿受让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相关协议是由原控股股东与元维资产及维景实业三方签署,协议属实。该协议中三方约定,庞庆华先生股票划转后将在条件成立的前提下由元维资产或维景实业向其支付人民币2亿元,该协议的签署与重整计划无偿划转股票相违背,属于应披露事项。

二、请公司结合破产重整有关情况,核查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回复:经公司核实,公司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对重整投资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属实,双方协定自庞庆华先生所持庞大集团股票过户后10日内由元维资产(重整投资人之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庞庆华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若未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达到4元/股以上,则在二级市场连续三日收盘价达4元/股时,庞庆华先生可要求元维资产向他支付人民币1.5亿元。由于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满足等原因,上述事件存在分歧。

三、请公司及破产重整相关方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承诺等重大事项,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经自查,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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