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赵质斌先生,独立董事刘民先生、贺志勇先生、夏启斌先生因疫情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李宇女士因疫情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杨业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胡耀君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志远、舒明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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